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十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十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各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公民有权进行监督,并向有关机关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