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提供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提供协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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