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市民文明巡访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公共秩序维护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纠正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