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