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直部门、单位无法定事由拒不将原有系统向市智慧城市云数据平台迁移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