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六十八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六十八条 掌握公众信息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采集、使用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更正、删除与其相关的不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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