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六十六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六十六条 人社部门应当将信息技术应用纳入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相关产业和行业人员的培训范围,统筹推进信息产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开发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