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六十四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六十四条 鼓励各级各部门通过购买服务和市场化运作等方式推进智慧城市项目建设。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智慧城市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