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六十二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六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信息网络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和处理信息网络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信息系统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信息安全系统、信息灾难备份系统应当与信息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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