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六十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六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督导检查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任务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