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五十九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慧城市建设评估体系,定期对智慧城市建设进行评估;建立智慧城市建设专家咨询制度,为智慧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