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五十七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五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信息消费市场,丰富信息消费内容,规范信息交易行为,促进信息消费。保障和促进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