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五十八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信息化项目建设程序,对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实行扎口管理,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