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五十五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的深度融合,提升传统产业智慧化水平,带动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