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五十三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软件人才培训、软件测试、软件服务外包等业务的发展,挖掘知名企业品牌带动效应,推动软件产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