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五十四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发展供应链电子商务,鼓励中小微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培育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建设农村电商服务站,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