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五十二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对大数据的开发和利用,培育和引进有影响力的信息技术企业,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