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五十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五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运用信息技术,提升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过程的服务和监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