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六十一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购买云计算服务,并实施集中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在购买智慧应用产品和服务时,应当落实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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