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六十三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 第六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智慧城市建设进行财政资金扶持,探索政府和企业资本合作的建设运营模式,完善资本金注入、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担保等政府资金支持方式。建立规范的投融资机制,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智慧城市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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