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信、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业务经营者与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签订影响公平竞争的排他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