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资源的汇集与共享 第三十九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资源的汇集与共享 第三十九条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建筑业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推进房地产市场数据的存贮和利用,支持智慧住区、智慧物业、智能家庭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