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资源的汇集与共享 第四十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资源的汇集与共享 第四十条 农业、水利、气象、科技、体育、商务、金融、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扩大信息技术的应用,提高服务民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