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港口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吞吐能力或者通过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