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内河运输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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