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内河运输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