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未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