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