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