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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