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六十七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六十七条 港口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或者通过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污染物的接受与处理应当纳入所在地环境卫生统一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