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六十五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六十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农村垃圾收集处理制度;设置过期失效农药、农药包装物回收点,进行统一回收处置。鼓励、支持对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进行回收和资源化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