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六十四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六十四条 鼓励、支持生态渔业养殖方式,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增养殖,构建立体生态养殖系统。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及其他投入品。
鼓励、支持封闭式池塘养殖园区建设,统一处理渔业养殖尾水;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种植水生蔬菜花卉等措施,推进渔业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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