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六十二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六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划定养殖小区、财政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养殖户“退村进区”。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需要,扶持畜禽养殖废弃物收运体系建设,规划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中心,为畜禽养殖户提供畜禽养殖废弃物收运、处理社会化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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