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六十一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六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农田退水污染:
(一)推广水稻节水灌溉技术和生态养殖、种养结合循环农业模式,减少灌溉用水量和化肥、农药使用量;
(二)加强对沿湖沿河排灌站等水利设施的检修维护,推进生态沟渠建设,合理规划连通相关沟渠涵闸,实现稻田回水内循环;
(三)加强沿湖沿河区域种植业结构调整,建设沿湖沿河生态农业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