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方式,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并建立运行管护机制,保障规范稳定运行。
优先治理南水北调输水沿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农村生活污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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