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八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卫作业规范化管理,定期组织清理雨水管网的垃圾杂物,提高雨水管网收集和排放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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