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偷排、非法倾倒工业废水,以及通过稀释排放、溢流排放或者以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