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四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四条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在排污口安装标注排污单位名称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等内容的标识牌,并建立污水排放台账。
向污水管网排放工业废水的单位应当在排水管线接入污水管网连接处设置检查井和标识牌。
向污水管网排放工业废水的单位应当在排水管线接入污水管网连接处设置检查井和标识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