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或者污水收集口、污水管道倾倒污物、垃圾等废弃物。
禁止畜禽屠宰、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污水。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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