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