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扩容改造,提高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