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十八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十八条 鼓励、支持利用采煤塌陷地建设水质净化工程,发挥对水质的自然净化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