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十八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十八条 鼓励、支持利用采煤塌陷地建设水质净化工程,发挥对水质的自然净化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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