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在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雨水、污水分排设施。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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