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三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给排水管网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城市地下管网检测修复系统,建设全市统一的给排水管网信息管理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乡水务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已建、在建的给排水管网进行排查,分类建档,并由政府确定的部门集中归档。
施工单位在挖掘施工前应当查阅给排水管网档案,对地下管网采取保护措施;因施工造成给排水管网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施工单位在挖掘施工前应当查阅给排水管网档案,对地下管网采取保护措施;因施工造成给排水管网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