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五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水务等主管部门对各类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实施分类管理,建立辖区内排污口的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组织开展排污口监测和溯源,明确排污口的责任者,对违法设置的排污口依法予以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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