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六十三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六十三条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户应当配备必要的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设备。收集、贮存设备应当达到防淋失、防溢撒、防渗漏、除异味的要求。
鼓励、支持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户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对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自行综合利用的,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