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六十六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六十六条 船舶应当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内河运输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或者收集设施,满足省级船舶污染物监管系统的动态监管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其他污染物。
鼓励、支持发展标准化船舶、河海联运船型和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逐步淘汰老旧船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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