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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