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运河、湿地、水库、坑塘、沟渠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