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环境保护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综合施策,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生态补偿、损害担责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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