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加强面向管理服务对象的水环境保护普法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